电子证据时代必修课:微信单聊与群聊的规范化截图教程

2026.05.28 18:06 1 0 生活

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的使用日益普遍,但不规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制作方式常常导致证据被法院排除或证明力大打折扣。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的规范化制作要求,按照“共同规则—单聊特殊规则—群聊特殊规则”的体例展开。

一、法律基础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将微信聊天记录纳入电子数据范畴,使其与书证、物证等具有同等的法定证据地位。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腾讯公司已明确表示,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该公司未保存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腾讯公司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这意味着,当事人无法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向腾讯调取聊天记录,当事人自身对原始载体的保存至关重要。

二、单聊与群聊的共同规则2.1 原始载体保存:不可动摇的底线

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存储数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关键。无论单聊还是群聊,当事人均应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切勿随意更换设备、删除聊天记录或恢复出厂设置,更换手机时要记得用微信自带的聊天记录迁移与备份功能把有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迁移到新手机,至少也要将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备份至电脑或其他手机上,以备不时之需。庭审中需出示原始载体供法官核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需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司法实践中,因更换手机导致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而被法院不予采信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赵某因更换手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查证,遂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2 身份核实:截图必须包含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这是最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环节。无论是单聊还是群聊,提交聊天记录截图时,均须提交包含双方头像、昵称、微信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

具体操作上:对于己方身份,点击微信主界面右下角的“我”,再点击左上角自己的微信头像,进入个人信息页后截图一次即可;对于对方身份,在聊天界面点击对方微信头像,对弹出的个人信息界面截图,该截图中会显示对方的微信昵称、微信号。

在双方名字都是昵称的情况下,最佳做法是使用微信自带的备注功能来锁定对方身份:企业微信中,使用“设置备注和描述”功能;个人微信中,使用“备注和标签”功能。通过添加对方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电话等信息进行备注后,对方即便修改昵称,备注名也不会改变,截图时备注名会显示在聊天界面中,这比事后在纸质打印件上手写标注更具原始性,证明力更强。

2.3 截图时间:企业微信应一周后重新截图,个人微信亦需等待一周,或手动展开完整时间格式

截图时机的选择直接影响截图证据中“时间戳”的可读性与证明力,且企业微信与个人微信需注意不同的操作节奏。

无论是个人微信还是企业微信,微信聊天记录发送时间的显示遵循以下特定规则:

当天的消息仅显示时分(如“10:15”);昨天的消息显示为“昨天 时分”(如“昨天 10:15”);前天至当天之前第6天(即2~6天前)的消息显示为“星期 时分”(如“星期一 10:15”);再往前的当年消息显示为“月/日 时分”(如“4/29 10:15”);跨年消息则显示为“年/月/日 时分”(如“2025/12/31 10:15”)。

如果聊天记录生成后立即截图,日期会因处于“今天”“昨天”或“星期X”的相对状态而无法直接对应具体日期,法官难以据此认定精确的时间节点。因此,原则上应待相关聊天记录生成一周之后再进行正式取证截图,此时日期已固定为“月/日”或“年/月/日”的绝对格式,便于法院认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企业微信使用场景中,若发现纠纷苗头,为防止自己被踢出群聊或被取消企业微信号使用权限而导致聊天记录灭失,可先及时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紧急截图保全,但此时截取的图片仅作为临时备份,不能替代正式证据。正式提交法院的证据仍须在聊天记录发生后一周重新截取,以获取清晰的绝对日期格式。当然,无论何种情况,都务必保留原始手机中的完整聊天记录,若无法保留,则应对聊天记录截图过程进行录像;若条件允许,可通过公证处保全证据,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发送时间进行固化,进一步增强证明力,但公证的费用较高,若非不得已,无需公证。

手动展开完整时间格式:经测试,在微信手机安卓(Android)版下,在微信任意聊天窗口中点一下任意一条消息上方显示的时间戳(如“10:30”“昨天 14:16”),即可将本年度的微信消息时间戳切换至包含“月日 星期 时分”的完整时间格式(如“5月5日 星期二 14:16”),再点一次可将时间戳切换回默认的简略模式。微信鸿蒙(HarmonyOS)6.0版下暂无法实现上述功能,微信iOS版本下的情况不详。

2.4 截图中的微信消息发送时间展示

时间展示是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和连续性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2.4.1 每次连续的聊天记录的起始位置应保留聊天界面自动生成的日期和时间戳。微信聊天记录在时间变更时会自动标注时间,时间戳显示在消息上方,截图时应确保这些时间信息清晰可见。注意:连续消息不超过5分钟不显示时间戳,直到间隔超过5分钟后,微信系统才会重新加插一条时间戳并更新参考基准。故,若拟截图的聊天记录的起始位置无时间戳,则应向上移动起始位置,以便出现时间戳。截图中刻意避开时间戳恰恰是在提醒对方当事人,你试图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消息。

2.4.2 连续截图的衔接要无缝。同一时段密集聊天的内容可能跨越多个截屏页面,应做到截屏内容的无缝衔接,上一张截图与下一张截图之间应有内容重叠(通常保留1-2行消息重叠),以证明截图的连续性。

2.5 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严禁选择性截取

完整性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制作中最核心的要求,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不得删减不利于己方的内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能有删除的信息,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发言、图片或视频等,一旦删除就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将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对货款金额提出的异议内容及转账记录均予以删除,仅摘选对其有利的部分,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变造证据,对原告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

其二,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话题上的完整性。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话题,必须从该话题的第一句话开始,一直截图至本话题的最后一句话或者下一个话题的第一句话。上一张截图的最后一行文字(包括灰色的时间戳)或图片的一部分要在下一张截图的最顶部重复出现,依次滚动截图,确保内容未被删减和篡改。

需要指出的是,完整性并不意味着必须提交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聊天记录。与案件无关的闲聊、不涉及争议焦点的内容可以合理取舍,但必须保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对话过程完整呈现,不得断章取义。

语音、视频、图片等特殊内容的完整性要求:语音一定要转换成文字;与案情有关的视频应刻录成光盘或U盘提交;与案情有关的图片看不清楚或分辨率过低的,要单独下载后打印出来附在相应聊天记录后面。大额交易相关记录可通过微信官方渠道下载账单并申请加盖电子章确认。

2.6 排版规范:建议使用工具集中处理

关于截图的排版整理,实践中推荐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全能王”、“布丁扫描”等工具进行高效处理。操作步骤为:将手机图库中的微信截图按照时间先后依次选中(支持批量勾选)导入该软件的一个文件夹中,使用“一页纸上拼多张图”功能,按时间先后顺序对所有截图进行排序处理。建议每张A4纸上排4张截图,排列顺序为左上、右上、左下、右下,即先从左向右,然后再从上向下,与文稿中的文字排版顺序一致(如果是长截图,可每张A4纸上排2张截图),该密度在保证文字清晰和节约纸张之间取得了较好平衡。排列完成后生成PDF文档保存,然后在电脑端进行进一步处理(如:在证据右下角添加页码等),日后可直接打印,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其他排版注意事项:

1、字迹清晰是前提:无论选择每页排列几张截图,都必须保证打印后文字清晰可读,否则需重新调整排列密度。

2、不要过度拉伸或压缩图片:尽量不要对插入的图片进行过度拉伸、压缩,以防聊天字体内容变形,保持工具软件自动生成的排版即可。

3、按时间顺序编页码:将截图按时间顺序从前往后整理整齐,编好页码,在证据目录中指出关键页,并在打印出的该页纸张右侧贴上带颜色的小便签条,便签条上写上该证据所在的页码,方便法官快速定位。

4、尽量彩色打印:聊天内容涉及头像、重点信息的标注提示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彩色打印,法官的阅读感受更好。

5、对关键内容进行标注:需要提交的证据可能页数较多,应将有用的、关键性的对话进行标注或罗列,以便法官进行针对性调查。

2.7 公证保全:最稳妥的固定方式

如果担心手机丢失或记录被篡改,最稳妥的方式是通过公证机关固定证据。公证机关具有专业的技术和严格的程序,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通常直接确认其真实性,证明力优先级最高。

公证保全的一般流程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在公证处使用本人手机登录微信,逐一展示聊天记录,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以拍照、截屏、录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操作全过程,确保证据提取链条完整、证据内容清晰,最终出具附有取证过程、截图等材料的公证书。

2.8 禁止性行为

严禁以下行为:

2.8.1 伪造聊天记录:利用AI等技术手段变造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还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2.8.2 删除不利内容:选择性提交聊天记录,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2.8.3 仅保留截图而删除原始记录:很多人习惯只截图而删除手机里的原始记录,这是大忌。开庭时法官可能要求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删除原始记录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可能因证据不完整、不真实而承担不利后果。

2.8.4 仅凭截图“孤证定案”:微信聊天记录虽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仅凭孤立的截图定案,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仅有截图打印件而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三、单聊的特殊注意规则3.1 单聊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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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聊(点对点聊天)的特点是对话仅涉及两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相对清晰,但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恰恰是身份核查环节。在个人诉讼中,这点尤为重要。

3.2 身份核实的特殊要求

单聊的完整身份核实需至少包含两张关键截图:其一,己方身份截图,通过点击“我”页面中的个人头像获取;其二,对方身份截图,通过在聊天界面点击对方头像获取,该截图中会直接展示对方的微信号。微信号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是锁定对方身份的最强识别码。

若对方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号,还可通过手机号搜索再次确认身份。涉及大额交易的,可以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该凭证会显示对方实名认证信息,可作为辅助证据,防止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聊天主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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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单聊截图示例

3.3 单聊的截图范围

单聊中,与案件无关的闲聊可以合理取舍,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对话过程必须完整呈现,包括前后语境,不能仅截取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两句。

3.4 可用第三方导出工具备份存档

对于特别关键的单聊记录,除截图外,可使用微信“聊天记录迁移备份”功能将记录迁移或备份至电脑或另一台手机。需特别注意的是,备份行为不能替代原始手机载体的保存,开庭时仍须携带存有原始记录的本人手机。若原始载体确已丢失,应立即前往公证处固定现有副本证据。

四、群聊的特殊注意规则4.1 群聊的核心特征

群聊的特点是涉及多方主体、发言者身份复杂、信息量大且易混淆。因此,群聊记录作为证据时,不仅需要遵守上述共同规则,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4.2 必须截取群聊信息界面与成员列表

截取群聊记录前,必须进行群组基础信息的完整固定。具体操作为:点击微信群右上角的三个圆点,进入群聊设置页面后,对群名称、群公告等全部信息界面自上而下进行滚动截图。该截图用以固定群聊的基本属性及成员概况,是确认群聊主体范围的基础证据。

4.3 群聊中发言者身份的认定

在有多人的微信群中,往往存在多人对话的情形,此时需要明确发言者的权限,即当事人应当确认发言者能否代表原告或被告一方,只有具有代表原告或被告权限,其发言才具有证明效力。

需标注涉案当事人的身份,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导致证据无法采信。例如,企业微信群聊中,需确认发言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员工还是无关第三人;若发言者使用了群昵称,需单独备注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4.4 群聊中特定人物身份的事先固化

群聊的一大风险在于,案件关键人物可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退群,一旦其退群,而你又非其微信好友,则你将无法再通过点击其头像查看微信号等身份信息。因此,必须在取证阶段就完成身份固化:在群聊对话界面中,直接点击相关人员的微信头像,对跳转展示出来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进行独立截图。需特别关注的身份类型通常包括:作出承诺的“领导”、履行职务的“员工”、发布指令的“群主”或涉案的“交易对手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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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截图示例:群成员信息页

4.5 必须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截屏前务必打开微信的“显示群成员昵称”按钮,让每条消息的发送者昵称清晰可见。这是群聊截图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视的操作。若未开启该功能,截图中仅显示头像而无昵称,将严重影响发言者身份的识别。

4.6 群聊截图的连续性

群聊中消息量大且可能存在多条对话线交织的情况,截图时更应注意按照时间顺序逐一截取,保持连续性,不能仅截取某一发言者的内容而删除其他人的发言,除非其他人的发言与案件完全无关。但在涉及前后语境的情况下,应当保留相关第三方的发言以还原对话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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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截图示例:聊天记录

4.7 群聊中的@信息和表情符号

群聊中常见的@(提及)功能指向特定对象,这往往是证明对方已读或应当知悉的重要证据,截图时必须完整保留@信息。同时,表情符号在群聊中可能具有特殊的确认意义(如“OK”“点赞”等表情),应保留其前后文字语境,不宜过度解读或孤立截取——法院通常结合前后文字、双方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五、总结与操作清单5.1 证据制作的核心原则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其规范制作须贯穿一个核心原则:原始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位一体。任何技术处理都不得改变证据的原始状态,否则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5.2 提交前自查清单

5.2.1 原始载体是否妥善保存,能否在庭审中当庭出示?

5.2.2 是否已截图双方(或群成员)个人信息界面?

5.2.3 是否已等待足够天数(聊天记录产生后至少一周),或将紧急截图替换为一周后的正式截图,或已手动展开完整时间格式,确保聊天记录日期显示为“月/日 时分”、“月/日 星期 时分”或“年/月/日 时分”的绝对格式?

5.2.4 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连续,有无删减不利于己方的内容?

5.2.5 上一张截图的末尾内容是否在下一张截图顶部重复出现,形成连续衔接?

5.2.6 语音是否已转换成文字?图片、视频是否已另行保存?

5.2.7 是否已使用“扫描全能王”“布丁扫描”等工具汇总排序,按每页4张截图进行排版并生成PDF?

5.2.8 是否已通过微信备注功能标注对方真实身份(个人微信:备注和标签;企业微信:设置备注和描述)?

5.2.9 群聊是否已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并截图群成员列表?

5.2.10 群聊中关键人物的个人信息界面是否已单独截图固定?

5.2.11关键记录是否已公证保全?

5.3 风险提示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证明力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制作和保存的规范性,不规范制作的截图从法律效果上看可能相当于未举证。因此,在重要法律事务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规范固定电子证据,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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