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肇庆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6月22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肇庆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产权人(已婚的,配偶可增加为共同借款人);
(二)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当前未逾期。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三)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二)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四)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3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金额(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当前商业贷款余额-3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金额),取10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申请表;
(二)身份、婚姻、户籍等关系材料;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能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免提供);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五)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含近1年的还款流水、贷款账号、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合同号、购房地址信息);
(六)提供所购房屋的房产证;
(七)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名下房产查询结果和“商转公”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含房屋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信息);
(八)个人征信报告及征信报送授权书;
(九)异地贷款和多子女贷款等特殊类型贷款需额外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多子女关系材料等相应资料;
(十)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顺位抵押方式
1.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原商业贷款银行自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自原商业贷款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3.借款申请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原商业贷款银行将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材料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受托银行指定的专户,受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5.原商业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若获批新贷款额度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偿还差额部分,方能办理注销抵押)。
(二)先还后贷方式
1.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自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3.借款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通知之日起30天内,前往银行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超过30天未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手续的,商转公贷款手续作废,需重新申请;
4.借款申请人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后,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受托银行将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材料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指定账户。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等非正常缴存状态的;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商业贷款余额低于即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条件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